政法新媒体如何回应舆论关切

政法新媒体如何回应舆论关切
09/21/2022 No Comments 舆情行业新闻 admin

文章来源: 传媒观察杂志 作者: 孟威

司法案件和法律争议一直是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在新媒体环境中,舆论呈现出多元主体的结构性话语角力。从2021年的政法舆情热点看,舆论的引爆和真相的调查都伴随着围绕当事双方、涉案人士、事件走向、社会规则所产生的种种揣度、质疑、意见冲突与观点评判。在多元观点的角逐、竞争之中,政法新媒体由于其具有官方代言的身份色彩,常被推向舆情旋涡的中心,其表现也成为公众和社会检验政务新媒体水准的一种指标。聚光灯下,政法新媒体如何回应舆论关切?如何超越公众知识局限,拨开信息不确定性或误读所制造的认知迷雾,凸显政务发布的专业性和主动性,以期更有效、更有力地实现舆论引导?
一、动力、环境、场域与舆论动力结构
舆论是指大多数人对于特定社会问题形成的共同意见,显示公众的态度、感觉和观点的一致性。舆论所强调的“一致性”并不是意见的简单相加,而是信息、观点互动的结果。舆论有其生长演变的机制与规律。固有的观点、值得信赖的他人或具有影响力的群体,以及信息环境是形成“一致性”的关键要素,共同构成了舆论的动力。动力学研究表明,舆论的形成即为意见交流的社会化过程,个体原本所持有的观点会因其对环境的感知、群体的压力、心理状态的变化而得到调整、修正,进而使共识得以产生。美国学者范克豪斯提出,多元、零乱的观点可通过信息干预和个体、群体之间的互动变得整齐而有序。对于群体和个人意见形成的复杂状况,伊丽莎白·内尔·纽曼研究发现,面对众口一词的情况,个体出于规避孤立风险的考虑,会陷入“沉默的螺旋”。法国学者勒庞认为,群体中的个体受到鼓动、感染时会表现出冲动、无意识、从众、同质、个性弱化、行为极化等趋向。可见,舆论环境的构成涉及参与主体的文化心理,反映传统、道德、风俗等较为稳定的成分,也包含可供多元信息流动、互动、碰撞、重组的时空场域,这是共同意见产生的必要条件。孟小平认为,舆论环境是“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许多具体舆论的有机总体”。陈力丹认为,舆论环境“是指对各种舆论之间有机联系的较为清晰的认识”。舆论环境的外在表征是舆论场域的呈现,舆论场即指形成不同意见观点趋向并具有标志性风格的思想文化场所。场域的话语互动能够影响公众的观点形成和行动。
本文认为,从信息观点的作用和影响上看,舆论场能够促成并巩固一种具有结构性特征的动力运作,丰富舆论的内涵层次、左右舆论的方向。从动力组合上看,新媒体舆论场一般由媒体、公众与政务新媒体三种力量构成,三者既差异明显、边界清晰、各具特色,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动态平衡显示出作用的整体性。这里将这种运作结构称为舆论动力结构。
二、新媒体场域:“三角”舆论动力结构及作用机制
政法领域是社会舆论持续关注的重点。对这一领域三角舆论动力结构、关系及其作用机制的揭示,有助于深化对新媒体舆论动力、环境及场域的认识。
1.话语权、舆论三角力及其博弈
媒体之力——作为机构组织的媒体力量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传统的大众媒体及其新媒体,二是互联网平台媒体。主流新闻媒体机构及其新媒体,满足公众的政法信息需求,落实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促进司法透明公开,其报道和观点呈现着重围绕知情权、报道权与监督权来展开。作为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商业媒体,其话语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于最大限度地吸引和支撑公众观点,借助算法、大数据排序等方式凸显某些观点意见,实践一种隐蔽而有力的传播控制权力。
整体上看机构力量的介入融汇了主流意见与多元意见,糅合了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对于当事者一方,媒体客观上亦能够提供法庭外“申冤”的传播渠道,因而常常被自认为有理或处于弱势的当事方加以利用,披露于己有利的信息,寻求舆论支持或法律救济。
公众之力——作为舆论力量的另一角,公众由自媒体、涉案当事人及相关利益方、“吃瓜群众”三部分组成。
自媒体。作为一种新的公众个性化传播形态,自媒体常常自发挑起新闻热点,聚合热议,通过对特定信息的筛选、突出、放大,激活公众兴奋点并引导意见风向。对注意力的追逐、成名及盈利诉求使自媒体带有更明显的功利性特征。
涉案当事人及相关利益方。这是与事件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联系的一种力量。这部分群体数量上不一定具有优势,但当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方式,将案件与情绪传递给公众并引起共鸣时,便会推动个人、局部的问题上升为尽人皆知的焦点议题。尤其当案件发生时,大多数公众并不了解事实,也缺乏印证材料,当事人方就可能成为信息来源或舆论首引者,在引发公众判断法律事实和审判结果方面占据先机。如在2021年“院士被打”事件中,被打当事人的首发视频和自媒体信息播报,成为舆情事件爆发的源头,并在上线之初便引发了共情。
“吃瓜群众”。作为一种网络戏称,“吃瓜群众”指代公众中最广泛的大多数。“吃瓜”形象化地传达出这类人群的典型特征:他们关注舆论事件但知之有限,他们愿意讨论、传播或增删阐释性意见,不发言者亦不缺失行动上的参与或围观。基于社会普遍接受的天理人伦观念,吃瓜群众会先入为主地对舆论事件产生某种基本判断、猜想甚至作出定论,并促进形成司法与媒体之外的一种共识性认同。但这种共识往往脆弱而摇摆不定,亟待真相的披露、问题的解决、观点的纠正或新舆情的出现来加以支撑、调整,否则便会由于时间的沉淀而趋向平淡,并给人们留下记忆之痕。这种记忆进而可能固化为某种社会意识,影响公众观察事物的角度、评判的标准和思考的逻辑。有些记忆甚至会在事后的某个时机被重新激活,成为新舆论的源头。这种作用结果在“南京彭宇案”中表现突出。尽管此案后来被澄清并非“讹人”案件,但社会舆论一直敏感于对老人乃至弱势人群施救问题的风险印象中,公众心理上的疑虑并未消除。
政法新媒体之力——作为政府机构的代言者,政法新媒体撑起了三角舆论关系结构的又一端。这一方维护和彰显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被视为连接在媒体与公众之间的一种权威力量。政法新媒体致力于主流价值理念宣传、政务服务和网络问政等功能的发挥,“既是政法机关公布重要文件、发布公告的重要载体,也是民众与政法机关沟通的重要渠道。”舆情事件发生后,政法新媒体依据司法部门权威信息发布案件真相、澄清谣言与破除信息误导,能够有效弥补媒体、公众的信息缺失,引领舆论方向。政法新媒体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回应并作出解释,有益于化解舆论风险,防范舆情次生危机。
2.舆论三角力的交叉与互渗
舆论是话语的呈现,也反映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在政法新媒体舆论场上,三角力动态施展,各方既各有特点、有侧重,又有互渗、有博弈,加剧了舆论环境的复杂化。
平台媒体与自媒体的依存、合作:在主导观点和舆论形成方面,平台与自媒体往往构成事实上的依存关系和互利合作。借力于此,“公知大V”“网络推手”等显露头角。但事实上,平台、自媒体与活跃其中的“意见领袖”,未必比新闻媒体、普通大众拥有更多的确定性信息,其依存、合作的意义更显示在观点导流、情绪抚触和公众心理的把控上。以激发共情为特点的平台、自媒体舆论,理性和非理性杂糅,反常性、冲突性显著。在其形成过程中,舆论搭车、舆论反转现象也很常见。如果舆论认知、评论、判断的随意性过大,或与执法机关结论相抵牾,越位监督问题便易出现,或引发新的舆情事件,甚至给司法审判造成压力。
公众个体与暂时性舆论群体的互动:作为个体的公众,多从伦理或情理的角度理解或参与舆情事件。但在舆论场中,公众并不全然是独立的原子化个体,而会围绕共同的关注点形成暂时性舆论群体。但这类群体并非简单的个人集合体,能够显示出心理群体的独特之处。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揭示,群体的看法更具有带动力。一种表征是羊群效应的出现,即个体在突发事件中容易模仿他人,看到别人怎么做,自己也跟着响应。这进而加重了极端化言行的影响——“如果没有理性因素的充分制约,最终占上风的往往是极端言行者。”流言与谣言也因此容易获得更广阔的传播空间。
公众个体、群体所持有的朴素正义观、权利意识能够刺激有价值信息的呈现。但围绕事件形成、带有突发特点的一致性意见偏颇、挟道德之名的盲从与群体狂欢,也易使理性受到蒙蔽或冲击,加剧舆论环境的复杂和司法的难度。
三、“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误读消解
对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误读,是政法新媒体专业性实现的一大障碍。消解舆论误读,政法新媒体有待完善法律事实真相的报道阐释。
舆论场上多元观点的纷争,一个常见前提是人们对法律事实理解有误,甚至把新闻事实等同于法律事实。实际上二者存在差别。法律事实包含两方面所指:一是法律规范确定的具有普遍性的事实;二是以法律论证为方法构建出的个案事实。而媒体的事实观一般认为,客观存在的都是事实,事实即真相。事实不是单一的,呈现出多面、复杂、变动的特点。综合性和动态化的事实理念使媒介事实比之于法律事实,更带有建构性色彩,而社交媒体的发展又使人们看到一种新的趋势,即“后真相”有时可能取代真相,媒体事实真相因而更具可塑性。
用于信息接受,后真相关联这样一种状态:“客观事实对舆论的形塑不如诉诸感情或个人意见更具吸引力。”新媒体舆论场上,后真相的建构力量主要来自媒体和公众两方面。普通公众与自媒体对于真相的建构方式,一是提供新闻影像,所谓“有图有真相”,进而牵动媒体设置议程。二是提供碎片化细节促使或暗示公众通过想象空间展开真相推测、联想,建构“事实”,并据此形成舆论。
对媒体而言,有时因无力照顾到全面的事实,有时缘于在采访中遭到拒绝,有时可能受到一方辩护律师的诱导,有时会因过度专注于市场和公众的偏好……种种原因都会导致媒体对事实报道产生偏颇,并客观上促成媒体与公众的行动默契,使“舆论倒逼事实”。
尽管新媒体被认为具有观点反思与自净化能力,可以起到“理性战胜非理智”的去伪存真的作用。但这种自净化功能,一则需要理性公众的充分参与,二则具有滞后性,三则会受到公众注意力的牵制。如果对事件的法律事实缺乏清晰的报道,且新媒体舆论的自净化功能亦未得到充分运作,即有新的事件夺走了公众的好奇心和注意力,那么,含混模糊的事实性认知就容易固定为刻板印象,这不仅可能消解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也会积淀出持续的对立态度。
新闻事实的构成,包含价值选择与价值实现两个部分。价值选择通过观点来呈现,价值实现通过信息来传递。从舆论引导的角度看,开放语境下的多元价值选择难以避免,但在价值实现的途径与方案抉择上,政法新媒体可以有所作为。在及时准确获悉法律事实、独享或接近法律权威信源群体等方面,政法新媒体具有便利条件。以法律事实为准绳,扩大真相传播,及时回应热点、纠偏舆论,政法新媒体能够掷地有声地发挥引导效力。同时,若在公共沟通上多下功夫,持续深入做好个案解释,有计划、有步骤地系统化推进法理知识传播进程,更有助于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和素养,进一步增强政法新媒体传播的引导实效。
四、围绕“舆论审判”之争的认识论突破
“媒介审判”损害司法独立的问题悬而未决,难点在于,认识论上的分歧一直未得到有效突破。在新媒体舆论环境下,“媒介审判”的参与主体身份有所变化、规模得到扩大,不管是源于新闻媒体、平台、公众个体或群体,声势浩大的舆论一致,都可诱发舆论干预司法案件审理和裁判的事件发生,因而,本文突破“媒介审判”这一原有说法所带有的主体身份局限,而将这一现象统称为“舆论审判”。
分析围绕“舆论审判”所产生的认识论分歧,究其实质,存在于六个方面:
第一,是否存在越权与民意操纵问题?一方认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判断,对涉案人员定性、定罪、定量刑、定胜诉败诉等做法,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即构成“审判”。一方则认为无论舆论说法怎样,只能算是一种“评判”,是对司法公正的检验。媒体报道和舆论是公民行为,并不代表国家权力,无所谓对谁,更谈不上是搞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第二,是干预司法还是舆论监督?一方认为,从结果上看,“审判”属于干预司法。一方认为,媒体会不会介入案件,以怎样的方式介入,民众的情绪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媒体或网络影响而趋于一致,而一致的民意是否达到一定的社会影响并冲击秩序等问题,当归为监督的问题。
第三,是参与定性还是报道技巧?一方认为,舆论作出定性、定罪的结论属实不当。一方则认为这只是媒体吸引注意力的一种“报道技巧”。
第四,事实报道是否允许有倾向性?有人坚持任何情况下报道都应保持客观中立,有人则认为“判断案情具体事实真假的责任不是媒体,而是司法部门”,“新闻媒体没有能力也没有时间去证明案件每一个细节的真实性”。
第五,时间点辨识:审判前还是审判后?如针对“于欢案改判”是否构成舆论审判,双方争议的关键是判断的时间点,即以一审还是二审/终审作为定性参照指标。
第六,判决结果是否体现司法部门的独立性?一方认为,司法主张不应受到舆论的左右。因为民意“也许在社会层面体现了犯罪行为对公众的影响,但和生命法益本身无关”。一方则认为,只要不体现舆论的直接干预即为独立。也极少有法官宣称审理是顺从了舆论所显示的民意。
认识论领域的不确定性是舆论审判现实问题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但保持司法公正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前提。其一,舆论与案情虽“可能存在统计学上的关系”,但不必然“是法学意义上的联系”。其二,司法所保护的法益终究是公民权利而非使人心平气和的氛围。其三,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依然存在明显边界。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方式,反映舆论风向的同时,展现出法、情、理的互通融合。而舆论审判往往刺激舆论对司法审判作出预设的倾向性裁定,常以非理性和情绪化观点为表征,也因而容易对司法机关形成“民意绑架”。其四,积极对话抑或冲突性对抗,更是划分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显著征象,而在有关案件的事实、结果、规范制定等方面,舆论均存在介入司法审判的可能性。
舆论审判作为一种现实所呈现出的复杂情形,是政法新媒体传播引导过程中无法忽略或绕开的。但导向力量的实现,需要着力突破认识论方面的偏颇和困扰。为此,政法新媒体一方面需克服新闻媒体、平台、公众面对司法审判相关问题的理性局限,另一方面需在消除法律认知不对称和弥补知识缺失上发挥作用。着力借助案件厘清舆论审判争议的要点,将其作为提升司法透明度、提高专业性水准的一种历练,努力在现实的庭外舆论场呈现法治报道与公众对话的理性和规范性操作。通过传播引导澄清模糊认识,推动民意对话而非激化“对抗”,实现观点表达与法治规范之间的话语通约。
五、消解“泛娱乐化”:保全政法报道的“新闻本性”
为了精妙传递信息、解疑释惑,生动塑造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形象,越来越多的政法新媒体将娱乐因素融入传播,深化公众对政法信息报道的理解,增强了政法舆论引导的力度。但娱乐因素的注入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摒弃“泛娱乐化”倾向,成为政法新媒体保全报道“新闻本性”的现实之需。
在政法领域,一些新媒体“片面追求趣味性和吸引力”,过度“强化事件的戏剧悬念或煽情”,乃至“使非娱乐话题娱乐化,使娱乐本身低俗化、庸俗化、媚俗化”。泛娱乐化的另一个弊病是以内容上的避重就轻损伤政法报道应有的严肃性,“不仅不能为传播增分,反而会招致反感”。泛娱乐化的表现与政法新媒体的身份定位不匹配,将影响媒体的公信力。过度娱乐化的倾向也造成一些政法新媒体精力分散,因盯热点、圈粉丝而忽视了本职工作重点。
尼尔·波兹曼认为,可怕之处不在于媒体展示的娱乐性内容,而在于所有内容都以娱乐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政法新媒体而言,解决问题的紧迫性还表现为一些政法新媒体在判断是否存在煽情舆论,以及煽情所导致的倾向性方面显得木讷或应对迟缓。如果有观点通过煽情方式被固化为公众的偏执,政法新媒体却随波逐流、迟迟不语或干脆听之任之,则不仅无益于消减舆情危机、缓解公众情绪,反而可能刺激或助长非理性判断的蔓延。
政务新媒体内容报道摒弃千篇一律的说教面孔,通过适度的娱乐化包装,使信息传播变得更有温度和意趣,从而增强影响力和引导力,这无可非议。但必要的前提是,形式始终要为内容服务,二者的次序不能颠倒。一味追求点击率、阅读量,会使政法新媒体远离以真实性为核心的新闻价值取向,迷失新闻本性,减损文化的品质与格调。
六、破解话语冲突:搭建媒体语言、公众语言、道德语言与法律语言转化桥梁
语言是理解的前提,谣言或传闻一类不真实讯息的传播可随着真相的揭示得到纠正,但去伪存真这一过程有着更复杂的情况。有时,即便在信息基本真实的前提下,话语表达上的差别仍可能导致理解的偏差。媒体语言、公众语言、道德语言与法律语言的内在冲突,及其所造成的曲解、误解与歧义,会影响到公众的态度与行动,这方面的问题尚待有力破解。
1.媒体语言、公众语言与法律语言
公众语言是日常用语的呈现。媒体语言属于职业技术语言范畴,体现新闻价值规范。法律语言更带有哲学意义上的形式语言特点,展开的是概念、术语、逻辑的世界,用以规范人们对生活世界的认知,公众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才能够准确理解。
通过严谨规范的法律语言恰如其分地表达思想,是政法类媒体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的一种特色。兼顾新闻性和法律性的合理平衡,政法新媒体语言传播需力求形象性和严谨性的统一。
然而,当前在操作与认识层面都还存在种种误区。如,法律用语的不规范表达、一些词语的混用,会影响到公众的理解,使他们望文生义,曲解法律内涵,或造成认知混乱。恰切运用法律语言,做好法律语言和媒体语言、公众语言的恰当转换,有助于矫正误解、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传播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2.道德语言与法律语言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精神借助语言来传达。道德语言与法律语言具有向善目标追求的一致性,都显示出对于规则的诉求。因而,道德语言一定程度上可发挥类法的规范作用,成为法治宣讲和法律条文解读的工具,但两者在本源、结构特征、功用意义上又有差别。
从总体结构特征上看,道德语言“是描述、表达与规范的统一”。道德本质上是实践性的,这一特点也反映在道德语言的表达之中:道德语言较少程式化约束,能够充分展现话语主体的情感、意愿和态度;道德语言往往致力于直接发挥规范作用、指导行动。
黑尔研究道德语言的论证认为,道德论证包含着两条基本规则:一是可普遍化的规则,二是规定性规则。现实中,道德论证从基于利益和理想实现的功用出发,包含着对伦理善相关的价值判断,不仅能够反映个体的诉求,也适用于更广泛群体的目标表达。基于此,道德语言中用于表达价值意义的用语和词语既具有描述性,也具有评价性,并通过评价传递出规定性意义。描述性、评价性、规定性及三者的互文作用,使道德语言能够协调出当然、实然、必然之间的多种关系,进而体现公众——从个体到群体的需要、目的和理想的一致性。但在操作层面,道德话语则无法强制行为,它或能建构道德秩序——形成基于善恶、情理和文明判断、标准的社会风尚,却始终不是法律规范,因而不能理所当然地将道德语言划归为法律语言的等同物或替代物。
信息传播所关联的法律语言,为广义的法律语言,包括立法语言、执法与司法语言、法律理论语言等,“是法律行业主要构成者所使用语言的全部”。法律语言所诉诸的规范性,将善的理想根植于现实的社会存在、变化与历史过程的必然性之中。法律语言在涉及道德问题的处理上需保持足够的警惕。
与道德语言的全民化使用和通俗性相比,法律语言作为一整套认识世界解释世界的系统表述方式,是“经过长期磨砺而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法律“语言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藏而不露的力量”。因而,法律语言在到达大众理解层面的过程中,需要媒介对其作出清晰、恰当、系统化的释意传达。
在政法报道中,道德语言介入法律语言的现象十分常见。总体上,传统媒体机构及其新媒体,相较于为数众多的自媒体和普通公众来说,对于报道的专业规范和纪律要求更加严格,但这并不能排除如下的情况发生:一些政法信息报道,通过透视案件真相吸引了广泛的公众注意,但由于专业知识和法律语言素养缺失,加之功利主义取向以及报道者个人价值观、情感偏好等原因,影响到公众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客观性,引起他们对法律条例、司法裁判的误解,甚或导致不理性行为的发生。有时媒体自身也会因语言运用不当而招惹麻烦或官司。
3.语言冲突与媒体的责任
在媒体与公众舆论中,法律话语的表达常常伴随着日常用语、媒体语言的使用,或浸润着道德语言的色彩,在激烈的言辞中,道德话语甚至僭越法治理性作出判决,使法的声音被扭曲、被压抑。
一个问题是,由于报道者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术语基本概念内涵不掌握,对近似用语的理解失察或混淆,造成政法报道的话语失误。如将“拘留”“逮捕”“拘捕”混为一谈。类似的语言失范还包括不能准确区分“抚养”、“扶养”和“赡养”,“被告”和“被告人”,“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等。
另一个问题是,为了追求言语的生动易懂,或传达某种倾向,媒体不满足于新闻事实叙述,而倾向使用可读性强、情绪化浓重的表达方式。比如使用“偷窥狂”“变态狂”等描述公众反感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这些带有评判性色彩的词语,不仅容易制造先入为主的成见,还会由于武断的评价导致媒体新闻侵权等案件的产生。
防范语言错用和话语冲突所带来的挑战,提高谨慎运用并精确阐释法律术语的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信息传播推进司法公正、引导舆论理性的关键所在。中国政法大学一项关于立法语言的社会认知度调查显示,公众对法律看不懂或部分看不懂的原因是:内容太专业占23.40%,法律术语太多占46.81%,语言表达繁琐占19.15%,其它占10.64%。这表明,获得有用的法律语言“翻译”工具很有必要。媒体法治新闻话语,在解读意图、态度潜势和道德观建构等方面亦需得到有力推进。
推动政法传播报道的规范化、大众化、通俗化,具有专业优势的政法新媒体应主动担负起责任。充分发挥专业性优势,以规范性报道搭建法律语言与媒体语言、公众语言之间理解和转化的桥梁,展现法理与道德观念的相通性,积极面对并有效剔除因知识局限所造成的语义误读,尽力避免法律语言在信息交流中的理解变异,规避主观情绪对法治传播的干预。政法新媒体通过规范化的做法示范,可促进政法新闻话语在负载、实现司法公正方面臻于完善。
七、结 语
针对政法新媒体的现实需要,发挥其舆论引导力,专业性的提高至关重要。对于政法新媒体而言,专业性是展现权威性、发挥引导力的优势要素,也是政法传播赢得公众信任的关键。政法报道的专业性来源于两个方向:法律与新闻传播。法律专业性的基本要求是,以传播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准确性;新闻传播专业性则要求传播不失其开放性与灵活度,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公众需要,让法律可以被理解、容易被理解。通过准确而生动的传播阐释,增强法治信息的透明度、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可读性,是提高政法新媒体专业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实践领域,政法新媒体的专业性优势可展现于多个方面:以毋庸置疑的案件真相信息跟进社会热议,消解公众猜疑和恐慌心理;以逻辑严密的法律思维传递、释析、平衡报道,帮助公众作出理性的选择;规范法律术语的运用,做出传播示范,使之更恰切地为社会所理解、所接受等;推动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落实,使公平正义能够被公众及时见到、感受到。
人是实践的主体,专业性的提高有赖于从业者能力建设的推进。解锁难题,政法新媒体需着力加强两种素养的培育——法律素养与媒介素养,促进两种思维的建立——法治思维与用户思维。同时,积极推动音视频、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形态的掌握运用,促进传播者建立开放、创新、以用户为重点的互联网思维,创新传播方式,使之与法理阐释、证据解析的表述能力相结合,进而突破常规化、模式化报道,增强法律语言的公众理解,增进政法报道的活力、解释力和吸引力,使政法信息传播在承载、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更完善、更给力,在应对舆情事件回应公众诉求方面更具实效,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效力与舆论善良愿望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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